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13日電 (譚偉旗 王曉婷)近日,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由“搭便車”引發(fā)的案件。
據悉,張某駕駛機動車下班回家,恰逢同事孫某與其順路,便邀請孫某搭便車,孫某欣然接受。路上,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汽車與于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于某及孫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孫某無責任。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于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無償搭載孫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張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搭乘人孫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據此,由于并無證據證明張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該案中,孫某的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部分;其余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張某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但因其系無償搭載孫某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張某承擔其中30%部分的賠償責任賠償孫某。
法官介紹,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員出于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該行為具有無償性、利他性、非拘束性。
該案中,張某與孫某之間構成好意同乘關系,體現(xiàn)了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和諧人際關系,應當予以鼓勵,如張某承擔了全部50%責任,則不利于和諧社會價值觀的構建,且雙方對無償搭乘的行為不存在爭議。
因此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減輕張某的部分責任,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和司法期待,保護善意行為,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