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15日電 (譚偉旗 孟鴿)民間借貸作為金融銀行的有益補充,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有效緩解了中小微企業(yè)融資難題,增強了經濟運行的活力,但因“借款容易,還款難”所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也日益增加,近日,敦化林區(qū)基層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據悉,2016——2017年原告、被告口頭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給付利息。2022年10月,被告償還原告部分錢款。后因疫情原因,銀行無法正常辦理貸款業(yè)務,被告無法按時還款,且原告、被告對雙方賬目具體數額無法達成一致,遂原告訴至法院。
該案中,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已構成了違約,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應該形成書面借款協(xié)議或借條,保管好借條、轉賬憑證等材料,且盡量不要使用現(xiàn)金,而是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方式借款、還款。這些方式可以在長時間甚至永久保存轉賬記錄,在發(fā)生糾紛時有據可查。(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