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區(qū)基層法院/供圖
中新網吉林新聞8月10日電 (譚偉旗 王佳慧)近日,汪清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電動車電池的案件。
據悉,今年4月中旬,被告人崔某在汪清縣小區(qū)居民樓樓道內先后盜竊小區(qū)居民電動車電池5次,并將盜竊的電池進行販賣并非法獲利。不久后崔某被汪清森林公安局逮捕歸案。
然而,這并不是被告人崔某第一次犯案,他從1996年至2021年,已先后因盜竊罪入獄11次。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崔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元。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刑滿釋放人員更應該遵紀守法,靠自己的雙手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要吸取以往犯罪的教訓,切不可重操舊業(yè),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對進行更嚴厲的制裁。同時,市民們平時存放個人貴重物品時,要加強防范意識,做足防范措施,不要給竊賊可乘之機。(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