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9日電 (譚偉旗 樸宣蓉 劉立曄)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了“定金”和“訂金”之間的區(qū)別。
法官介紹,“訂金”是一方當事人因交付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金錢,其只是經濟活動中的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即使支付方違約,收受方仍應承擔返還義務。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規(guī)則是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的,在給付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如果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倍返還已收取定金。
定金成立滿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2)定金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沒有交付,則視為沒有約定定金;(3)定金約定必須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約定。雙方在約定支付金錢的時候,必須有兩種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定金。a注明“定金”字樣,b約定了“定金罰則”。否則,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