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6日電 (譚偉旗 趙慧敏)近日,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進行了分析并作出判決。
據悉,原告岳某系被告某塑料公司員工,職務為采購主管。2021年11月,原告收到冒用供應商客服人員的詐騙郵件,告知原告岳某因公司的賬戶變更需向新賬戶支付貨款,遂原告向該賬戶支付貨款。
2022年2月,因供應商的會計向原告發(fā)送郵件,要求原告支付貨款,被告公司發(fā)現(xiàn)被詐騙并報警。2022年6月,被告公司向工會發(fā)送通知書,載明:因岳某未經核實即向虛假賬戶匯款,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解除與岳某的勞動合同關系。
依據為該公司的《員工手冊》,“對因工作失誤造成企業(yè)重大經濟損失的員工予以辭退處理”。此后,被告公司簽發(fā)員工過失單,以責任過失為由將原告岳某辭退。原告則認為被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
該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岳某在收到詐騙郵件后,沒有審查郵箱的真實性,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將公司款項轉出,其行為給被告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予以辭退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正當。
且被告公司已經通知工會并向原告岳某送達,解除程序合法,故認定被告公司與原告岳某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正當,無需支付賠償金,判決駁回原告岳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原告岳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告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履行通知工會程序,理由及程序均合法,故應認定為合法解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