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3日電 (譚偉旗 姜英蘭)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樓上漏水滲到樓下導致樓下浸泡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
據悉, 案涉樓棟系老樓,樓上樓下均為商戶,用戶專有部分的管道年老腐蝕而破裂。因事發(fā)時為晚間,次日早晨樓下商戶開門營業(yè)時才發(fā)現漏水,致使樓下的商品浸泡,損失較大。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商戶逐向法院提交訴狀。
訴前調解階段,案件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在向二人了解情況時,雙方對于樓上漏水造成樓下損害的事實均予認可,并同意進行賠償,但因前期協商過程中未能妥善處理,激化了矛盾。
起初,雙方互不退讓,樓下商戶堅決要求對損害后果進行鑒定,樓上商戶也堅決表示通過法院程序進行裁判,會按最終數額進行賠償。
后經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分析案件情況及和解解決的益處,并協調雙方意見差距,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訴前調解階段撤回了訴訟。
定紛止爭是司法功能之一,在訴前調解階段解決糾紛,既可以使當事人節(jié)約訴訟成本,更能促進鄰里之間的和睦相處。(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