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6月7日電 (譚偉旗 于景惠)人民調解是調解員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為了讓調解達成協議做到即時履行,實現案結事了款到人和,調解員還需“全程操心”提高履行率。只有這樣,才能使調解協議落到實處,同時緩解法院的執(zhí)行壓力,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于景惠受理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申請人梁某某多次在申請人柳河縣某彩鋼瓦廠處購買彩鋼復合板并欠貨款,陸續(xù)還款后尚欠部分貨款。某彩鋼瓦廠多次催要貨款未果,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
經調解員于景惠調解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但由于貨款關系到某彩鋼瓦廠的經營狀況,如果協議能按期履行,就能解決申請人某彩鋼瓦廠當前經營的燃眉之急。
針對這一情況,雙方達成協議后,調解員于景惠經常與被申請人聯系,跟蹤了解被申請人的履行能力,一再向他講明要守信,要履行自己的承諾。被申請人也表示:一定會做一個守信的人,克服困難還上欠款。最終被申請人梁某某按期履行。
于景惠說,在調解工作中傳播誠信正能量,讓誠信之光照亮社會所有角落,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和不變的期待。因此,在調解每一件糾紛中,調解員不但要在‘情理法’上調解矛盾糾紛,更應當承擔誠信教育責任,為實現公平正義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貢獻自己的力量。(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