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7日電 (譚偉旗 宋京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常常會出現“抵押物”,但就民間借貸而言,有些抵押物,并不會被法律所支持,比如農村的耕地。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據悉,劉某一與其戶口下的其他家庭成員劉某二、劉某三、劉某四、劉某五、辛某一在姜家店鄉(xiāng)某村有家庭承包地17畝,在土地臺賬上登記劉某一為戶主,多年來土地一直由劉某一經營管理。
劉某一生前在呂某處借款,雙方約定,呂某耕種劉某一的土地用于抵頂借款利息,耕種期限為兩年,如劉某一兩年后仍未給付借款,則呂某繼續(xù)耕種。
2021年5月,劉某一去世,其他五位家庭成員回到村里準備接管承包地時,發(fā)現土地是呂某在耕種,呂某以劉某一生前欠款為由,拒不返還土地,五原告遂訴至法院。
呂某表示,與劉某一已簽訂承包合同,口頭約定承包到2025年,承包費抵頂利息,請求駁回五原告訴訟請求。
經查明,以上情況屬實,劉某一生前確實在呂某處借款,并且有協(xié)議。在本案中,呂某與劉某一簽訂的合同為土地抵押協(xié)議書,其實質內容也是為了給呂某借給劉某一錢款做擔保用,故此協(xié)議并非是土地流轉合同,而是土地抵押合同。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也就是說,農村耕地是不能進行抵押的,使用耕地抵押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案中抵押權不生效。
因此,呂某應返還五原告的土地,至于呂某與劉某一之間的債務糾紛,應另案告訴。
法官介紹,本案中劉某一與呂某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晰,但是就抵押物來說,土地所有權不可抵押,而使用權可抵押。因此,在民間借貸中,有需要抵押的時候,要明確抵押物是否被法律所保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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